|
第三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基 本 法 第 二 章 “ 中 央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 共 有 1 2 个 条 款 , 其
主 要 内 容 是 按 照 “ 一 国 两 制 ” 的 方 针 政 策 , 从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和 保 障 高 度
自 治 两 个 方 面 , 集 中 规 定 了 处 理 中 央 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系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这 里 讲 的 “ 中 央 ” , 具 体 是 指 全 国 人 大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毫 无 疑 问 , 要 正 确 处 理 中 央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 首 先 必 须 体 现
国 家 主 权 原 则 , 维 护 国 家 的 统 一 和 领 土 完 整 。 比 如 , 基 本 法 第 二 章 关 于
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有 关 的 外 交 事 务 和 防 务 属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的 规
定 , 关 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对 国 防 、 外 交 等 国 家 行 为 无 管 辖 权 的 规 定
, 关 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应 自 行 立 法 禁 止 各 种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行 为 的 规 定
, 都 是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和 领 土 完 整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
要 正 确 处 理 中 央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 还 必 须 从 中 国 是 一 个 单 一
制 国 家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坚 持 中 央 政 府 与 地 方 政 府 在 行 政 上 具 有 隶 属 关
系 , 以 及 地 方 自 治 权 来 于 中 央 授 权 等 基 本 原 则 。 比 如 , 基 本 法 第 二 章 关
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一 个 直 辖 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地 方 行 政 区 域 的 规 定 ,
关 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依 照 基 本 法 自 行 处 理 有 关 的 对 外
事 务 的 规 定 , 关 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可 享 有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或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予 的 其 他 权 力 的 规 定 , 都 充 分 体 现 了 在 单 一 制 国 家 形 式 下 , 中
央 与 地 方 之 间 所 具 有 的 领 导 与 被 领 导 、 授 权 与 被 授 权 的 从 属 关 系 。
按 照 “ 一 国 两 制 ” 的 方 针 政 策 处 理 中 央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 既
要 注 意 维 护 国 家 的 统 一 和 领 土 完 整 , 同 时 也 要 在 此 前 提 下 , 切 实 保 障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高 度 自 治 地 位 。 关 于 这 一 点 , 基 本 法 第 二 章 依 据 总 则 第
2 条 的 规 定 , 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的 行 政 管 理 权 、 立 法 权 、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和 终 审 权 作 出 了 相 应 的 规 定 。 如 规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依 法 自 行 处 理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行 政 事 务 ; 规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虽 须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案 , 但 不 影 响 法 律 的 生 效 ; 规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除 法 定 情 况 外 , 对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所 有 的 案 件 行 使 审 判 权 ; 规 定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各 部 门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不 得 干 预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依 法 自 行 管 理 的 事 务 , 等 等 。 这 些 规 定 不 仅 表 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高 度 的 自 治 权 , 而 且 也 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行 高 度 自 治 提 供 了 可 靠 的
法 律 保 障 。
应 当 指 出 , 基 本 法 关 于 中 央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系 的 规 定 , 并 不 局 限
于 第 二 章 , 如 第 一 章 “ 总 则 ” 、 第 七 章 “ 对 外 事 务 ” 和 第 八 章 “ 本 法 的
解 释 和 修 改 ” 方 面 的 规 定 , 实 际 上 都 直 接 涉 及 中 央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 即 便 是 其 他 章 节 的 条 款 , 也 都 是 围 绕 着 国 家 统 一 和 高 度 自 治 而 展
开 的 。 因 此 ,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说 , 要 具 体 掌 握 中 央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 必 须 结 合 整 部 基 本 法 的 条 款 , 全 面 理 解 , 融 汇 贯 通 。
第三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29.
中央为什么要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30.
中央人民政府会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
31.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的行政事务主要有哪些?
32.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怎么办?
33.
哪些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34.
中央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条件是什么?
35.
怎样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
36.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哪些行为不享有管辖权?
37.
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能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38.
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有无隶属关系?
39.
中国内地居民可以自由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