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行 处 理 的 行 政 事 务 主 要 有 哪 些 ?
行 政 事 务 属 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治 范 围 内 的 事 务 , 是 行 政 管 理 权 的 表 现 形 式 。 根 据 基 本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行 处 理 的 行 政 事 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
(1) 经 济 方 面 的 事 务 , 这 集 中 规 定 在 基 本 法 第 五 章 , 如 依 法 保 护 私 有 财 产 和 外 来 投 资 , 制 定 财 政 预 算 及 进 行 财 政 管 理 , 制 定 税 收 、 货 币 金 融 、 自 由 贸 易 、 工 商 业 、 劳 工 、 航 空 航 运 、 旅 游 娱 乐 、 环 境 保 护 等 政 策 。 (2) 文 化 和 社 会 方 面 的 事 务 , 这 集 中 规 定 在 基 本 法 第 六 章 , 如 制 定 教 育 、 医 疗 卫 生 、 科 技 、 文 化 、 新 闻 出 版 、 体 育 、 宗 教 、 专 业 、 社 会 福 利 、 民 间 团 体 资 助 等 政 策 。 (3) 公 务 人 员 管 理 方 面 的 事 务 , 如 行 政 长 官 依 法 任 免 公 务 人 员 , 制 定 有 关 公 务 人 员 录 用 、 纪 律 、 提 升 和 正 常 晋 职 等 制 度 。 (4) 土 地 管 理 方 面 的 事 务 , 如 使 用 、 开 发 、 出 租 和 批 给 土 地 , 对 批 出 土 地 进 行 监 管 。 (5) 社 会 治 安 方 面 的 事 务 , 如 针 对 社 会 治 安 现 状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以 遏 制 各 种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保 障 居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6) 执 行 方 面 的 事 务 , 如 负 责 执 行 基 本 法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其 他 法 律 , 执 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就 基 本 法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务 发 出 的 指 令 。 (7) 对 外 方 面 的 事 务 , 如 根 据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授 权 , 自 行 处 理 有 关 的 对 外 事 务 。 (8) 发 布 行 政 命 令 和 颁 布 行 政 法 规 方 面 的 事 务 , 如 行 政 长 官 有 权 发 布 行 政 命 令 , 有 权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并 颁 布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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