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 哪 些 全 国 性 法 律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1 8 条 和 附 件 三 规 定 ,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的 全 国 性 法 律 有 8 个 。 这 8 个 列 于 附 件 三 的 全 国 性 法 律 , 都
是 涉 及 国 防 、 外 交 、 国 家 统 一 和 领 土 完 整 等 方 面 , 直 接 关 系 到 国 家 主 权 的 行 使
, 因 此 将 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在 当 地 公 布 或 立 法 实 施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法 律 总 是 在 不 断 变 化 的 。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原 来 列 于 附 件 三 的 全 国 性 法 律 可 能 会 被 修 改 或 废 除 , 而 新 的 事 关 国 家 主 权 的 全 国 性 法 律 则 可 能 应 运 而 生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只 有 对 列 于 附 件 三 的 全 国 性 法 律 及 时 作 出 调 整 , 才 能 确 保 国 家 的 统 一 和 领 土 完 整 。 为 此 , 基 本 法 第 1 8 条 还 规 定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征 询 其 所 属 的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委 员 会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意 见 后 , 可 对 列 于 附 件 三 的 全 国 性 法 律 作 出 增 减 , 但 新 列 入 附 件 三 的 全 国 性 法 律 应 限 于 有 关 国 防 、 外 交 和 其 他 依 照 基 本 法 规 定 不 属 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治 范 围 的 法 律 。 同 时 ,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宣 布 战 争 状 态 或 因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内 发 生 当 地 政 府 不 能 控 制 的 危 及 国 家 统 一 或 安 全 的 动 乱 而 决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进 入 紧 急 状 态 时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可 发 布 命 令 将 有 关 全 国 性 法 律 在 澳 门 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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