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对 哪 些 行 为 不 享 有 管 辖 权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1 9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对 国 防 、 外 交 等 国 家 行 为 无 管 辖 权 。 所 谓 国 家 行 为 , 是 指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所 作 的 体 现 国 家 主 权 的 决 定 、 决 议 或 措 施 , 如 宣 战 、 媾 和 、 对 外 国 政 府 的 承 认 、 派 遣 外 国 使 节 、 与 外 国 签 订 条 约 、 签 发 任 免 令 、 宣 布 戒 严 令 等 行 为 , 都 属 于 国 家 行 为 的 范 畴 。 国 家 行 为 是 国 家 主 权 的 体 现 , 代 表 了 国 家 利 益 , 因 此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尽 管 享 有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和 终 审 权 , 但 也 不 能 在 国 家 利 益 之 上 行 使 这 方 面 的 权 力 。
考 虑 到 法 院 在 受 理 某 一 宗 案 件 时 , 很 可 能 事 先 不 清 楚 是 否 涉 及 国 家 行 为 的 问 题 , 基 本 法 第 1 9 条 还 规 定 , 当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在 审 理 案 件 中 遇 有 涉 及 国 防 、 外 交 等 国 家 行 为 的 事 实 问 题 时 , 应 取 得 行 政 长 官 就 该 等 问 题 发 出 的 证 明 文 件 , 这 些 文 件 对 法 院 有 约 束 力 。 行 政 长 官 在 发 出 证 明 文 件 前 , 须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证 明 书 。 比 如 , 某 人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受 到 刑 事 法 律 追 究 时 , 声 称 自 己 是 他 国 驻 中 国 的 外 交 官 , 这 就 涉 及 外 交 上 的 国 家 行 为 问 题 , 法 院 应 当 通 过 行 政 长 官 取 得 证 明 文 件 ; 如 属 实 , 法 院 即 不 能 受 理 此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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