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否单独与外国签订协议? 就 国 家 主 权 而 言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作 为 中 国 的 一 个 地 方 行 政 区 域 , 是 不 能 单 独 地 同 世 界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保 持 和 发 展 政 治 、 军 事 等 方 面 的 外 交 关 系 的 。 但 这 并 不 等 于 说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不 能 同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有 联 系 和 交 往 。 事 实 上 , 目 前 澳 门 同 许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有 着 经 济 、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联 系 和 交 往 , 这 种 联 系 和 交 往 对 澳 门 本 地 区 经 济 、 文 化 的 发 展 起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因 此 , 为 了 保 持 澳 门 的 长 期 稳 定 和 繁 荣 , 基 本 法 第 1 3 6 条 明 确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可 在 经 济 、 贸 易 、 金 融 、 航 运 、 通 讯 、 旅 游 、 文 化 、 科 技 、 体 育 等 适 当 领 域 以 “ 中 国 澳 门 ” 的 名 义 , 单 独 地 同 世 界 各 国 、 各 地 区 及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保 持 和 发 展 关 系 , 签 订 和 履 行 有 关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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