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基 本 法 是 怎 样 诞 生 的 ? 何 时 开 始 生 效 ?
1 9 8 8 年 4 月 1 3 日 ,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决 定 , 成 立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员 会 ; 起 草 委 员 会 作 为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领 导 下 的 一 个 工 作 机 构 , 负 责 基 本 法 的 起 草 工 作 。 同 年 9 月 1 5 日 ,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由 4 8 人 组 成 的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员 会 名 单 , 其 中 内 地 委 员 2 6 人 , 澳 门 地 区 委 员 2 2 人 ( 包 括 中 国 政 府 驻 澳 门 机 构 的 代 表 3 人 ) 。
从 1 9 8 8 年 1 0 月 2 5 日 举 行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起 , 至 1 9 9 3 年 3 月 3 1 日 基 本 法 正 式 公 布 , 其 间 经 过 了 四 年 零 五 个 多 月 的 历 程 。 为 了 起 草 好 基 本 法 , 起 草 委 员 会 内 部 成 立 了 “ 中 央 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 ” 、 “ 居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 、 “ 政 治 体 制 ” 、 “ 经 济 ” 和 “ 文 化 与 社 会 事 务 ” 五 个 专 题 小 组 , 分 工 负 责 起 草 工 作 。 起 草 委 员 会 先 后 共 举 行 过 9 次 全 体 会 议 , 7 2 次 各 专 题 小 组 会 议 , 3 次 主 任 扩 大 会 议 , 3 次 区 旗 、 区 徽 图 案 评 选 委 员 会 会 议 。
在 基 本 法 起 草 过 程 中 , 受 起 草 委 员 会 的 委 托 , 在 澳 门 地 区 还 成 立 了 由 9 0 名 澳 门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组 成 的 咨 询 委 员 会 , 专 门 负 责 收 集 澳 门 居 民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沟 通 起 草 委 员 会 与 澳 门 居 民 之 间 的 联 系 。 据 统 计 , 咨 询 委 员 会 前 前 后 后 总 共 收 集 意 见 书 8 4 0 多 份 , 包 括 具 体 意 见 和 建 议 3 3 8 0 多 条 。
基 本 法 的 起 草 主 要 经 历 了 三 个 咨 询 、 修 改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是 1 9 8 9 年 5 月 至 同 年 1 1 月 关 于 基 本 法 结 构 ( 草 案 ) 的 咨 询 、 修 改 工 作 阶 段 , 第 二 阶 段 是 1 9 8 9 年 1 1 月 至 1 9 9 2 年 3 月 关 于 基 本 法 ( 草 案 ) 征 求 意 见 稿 的 咨 询 、 修 改 工 作 阶 段 , 第 三 阶 段 是 1 9 9 2 年 3 月 至 1 9 9 3 年 1 月 关 于 基 本 法 ( 草 案 ) 的 咨 询 、 修 改 工 作 阶 段 。 通 过 这 样 上 上 下 下 多 次 在 澳 门 和 内 地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 基 本 法 及 其 三 个 附 件 , 终 于 在 1 9 9 3 年 3 月 3 1 日 提 请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同 日 , 国 家 主 席 江 泽 民 颁 布 第 三 号 令 , 公 布 了 基 本 法 及 其 三 个 附 件 , 包 括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区 旗 、 区 徽 图 案 , 并 决 定 自 1 9 9 9 年 1 2 月 2 0 日 起 实 施 。 由 此 可 见 , 基 本 法 虽 公 布 于 1 9 9 3 年 3 月 3 1 日 , 但 要 到 1 9 9 9 年 1 2 月 2 0 日 才 开 始 正 式 生 效 。
基 本 法 的 起 草 历 程 生 动 地 表 明 , 基 本 法 是 在 广 泛 咨 询 、 集 思 广 益 的 基 础 上 , 逐 步 发 展 、 逐 步 完 善 起 来 的 ; 它 既 是 民 主 立 法 的 产 物 , 也 是 集 体 智 慧 的 结 晶 。 基 本 法 公 布 后 , 得 到 了 澳 门 各 界 人 士 的 热 烈 拥 护 和 支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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