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 基 本 法 对 澳 门 的 平 稳 过 渡 有 何 现 实 意 义 ?
基 本 法 虽 然 要 到 1 9 9 9 年 1 2 月 2 0 日 才 开 始 正 式 生 效 , 但 在 澳 门 过 渡 期 间 提 前 公 布 基 本 法 , 对 于 实 现 澳 门 的 平 稳 过 渡 和 政 权 的 顺 利 交 接 , 具 有 极 其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
首 先 , 基 本 法 为 平 稳 过 渡 指 明 了 衔 接 的 方 向 。 这 是 由 基 本 法 的 性 质 所 决 定 的 。 因 为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11 条 规 定 , 未 来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 包 括 社 会 、 经 济 制 度 , 有 关 保 障 居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制 度 , 行 政 管 理 、 立 法 和 司 法 方 面 的 制 度 , 以 及 有 关 政 策 , 都 应 当 以 基 本 法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任 何 法 律 、 法 令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均 不 得 同 基 本 法 相 抵 触 。 这 一 规 定 表 明 , 基 本 法 实 际 上 是 未 来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各 方 面 社 会 生 活 所 必 须 遵 循 的 宪 制 性 法 律 , 澳 门 现 行 各 项 制 度 和 政 策 , 都 应 当 朝 着 基 本 法 指 明 的 方 向 发 展 , 与 基 本 法 相 衔 接 。 没 有 这 种 衔 接 , 澳 门 的 平 稳 过 渡 就 得 不 到 保 障 。
其 次 , 基 本 法 为 平 稳 过 渡 提 供 了 信 心 的 保 证 。 这 是 由 基 本 法 的 内 容 所 决 定 的 。 因 为 基 本 法 是 根 据 “ 一 国 两 制 ” 的 方 针 政 策 制 定 的 , 充 分 体 现 了 “ 澳 人 治 澳 ” 的 高 度 自 治 原 则 。 基 本 法 的 颁 布 , 既 显 示 了 中 国 政 府 在 澳 门 贯 彻 实 施 “ 一 国 两 制 ” 的 坚 定 信 念 和 对 澳 门 居 民 的 充 分 信 任 , 也 为 澳 门 居 民 展 现 出 一 幅 描 绘 未 来 美 好 前 景 的 蓝 图 , 增 强 了 澳 门 居 民 对 未 来 的 信 心 。 人 心 稳 定 了 , 社 会 才 能 稳 定 , 这 是 实 现 澳 门 平 稳 过 渡 必 不 可 少 的 信 心 保 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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