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2日、1997年3月3日被告人顾慧娟以借款为名,先后安排靖远电厂向“海南银通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帐户电汇公款3,000,000元和3,300,000元,委托时任交通银行三亚分行行长的张宪依顾安排将上述款项及此前还交其炒股的款汇珠海陈利浩的帐户。此厚靖远电厂索要上述款项时,被告人顾慧娟分别于1997年5月5日指使陈利浩从“珠海东区远方软件产业有限公司”汇入靖远电厂2,000,000元,1997年7月8日从电力局财务处的互助金帐户内支出4,000,000元拨付靖远电厂,1997年9月30日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诤5椴俊钡缁憔冈兜绯300,000元予以归还。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靖远电厂在财务审计期间,主管生产、财务的副厂长李启昌向被告人顾慧娟汇报,该厂小金库的帐上有4,000,000元的存款,请示如何处理。后被告人顾慧娟电话指示李启昌将此款上缴电力公司,让李启昌按其提供的地址和帐号汇往海南三亚港澳证券公司。1998年1月15日,李启昌将4,000,000元的本息共计4,570,893,39元汇往海南港澳信托三亚证券部,转入顾的股票资金帐户,进行股票交易。1998年7月至8月,被告人顾慧娟委托张宪从其帐户内分两次转出现金4,825,874,91元入陈利浩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三亚营业部帐户,后陈利浩根据顾慧娟的要求于1998年8月17日从该户转出2,378,760,59元汇陈利浩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吉大办事处帐户。1998年8月20日陈利浩将其三亚营业部股票托管转入广发证券珠海凤凰北路营业部,股票市值6,446,496,15元(包括起诉书指控顾慧娟贪污罪第二笔中的850万所购买的股票)。10月陈利浩又根据被告人顾慧娟的要求,将前述挪用630万元进行股票交易后打入起帐户的款1,920,000元、上述2,378,760,59元及托管到其股票帐户上的690万元共4,988,760,59元补足5,000,000元,分三笔汇到深圳南方经贸公司许传海期货交易帐户上,从事期货交易。2002年至2004年期间,许分数次给被告人顾慧娟还款4,000,000元,根据被告人顾慧娟的要求,其中300万元被汇入被告人顾慧娟妹妹顾慧萍在上海的股票帐户用于股票交易,100万元作为股本金汇到顾慧娟参股的新疆绿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6月25日、8月15日、2003年5月19日顾慧萍按顾慧娟的要求分别从其与顾慧敏上海襄阳北路证券营业部帐户往新疆绿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电汇666,000元、500,000元、100,000元,用于投资经营。2003年10月22日被告人顾慧娟借款2,000,000元归还靖远电厂。
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李启昌向被告人顾慧娟汇报该厂小金库还有8,500,000元资金,被告人顾慧娟让李启昌上缴电力公司。1998年3月5日,李启昌让本厂财务科工作人员开具转帐支票一张,收款人一栏按被告人顾慧娟的要求未填写。被告人顾慧娟收票后,未将款入电力公司财务帐户,而是转入甘肃证券公司西津西路营业部由其控制的股票帐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同年4月9日又将此款汇到海南港澳信托三亚证券部陈利浩帐户炒作股票。根据顾慧娟指示陈利浩于1998年5月至7月将550万转入珠海市东区远方实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1998年8月20日又将该股票帐户内市值6,446,496,15元的股票托管转入其广发证券珠海凤凰北路营业部帐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后又于199年,将剩余市值575万元的股票托管到上海襄阳北路中创证券营业部,由被告人顾慧娟控制继续进行股票交易。1998年2月顾慧娟离任财务处长岗位转任副总会计师之际,凭借权利地位非法侵吞上述公款,且在办理交接离任手续至2002年7月退休继续隐瞒真相,2003年组织询问时又书面称该款已“用于主业上不能处理但又必须解决的业务”。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8日,被告人顾慧娟在靖远电厂要求归还被借用的6,300,000元资金,此时借用资金尚在股市经营中,顾便从电力局财务处的互助金帐户内给靖远电厂拨款4,000,000元,归还被其挪用的上述款项。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帐户已作销户处理,4,000,000元遂被被告人顾慧娟侵吞。破案后,从被告人顾慧娟等人处追回赃款2,644,165,2元,扣押价值2,2470,000元股份和1,900,000元融资债权?垩汗善1,800,273股,价值6,106,228元。以上总计价值15,447,393,2元。
综上,被告人顾慧娟受贿4笔,共计金额386,200元,案发后已退回和追缴;挪用公款3起,共计金额10,870,893,93元,贪污2起,共计金额12,500,000元,案发前,归还8,300,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价值15,447,393,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慧娟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主管单位财务工作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其他单位给予的以奖励为名义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造成单位损失18,185,765元,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顾慧娟利用其主管财务的便利,指令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靖远电厂挪用公款10,870,893,93元用于个人炒股、经营等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但因所挪用的公款已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慧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12,500,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考虑到贪污的公款已追回,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追回的赃款(除扣押的受贿所得款)、赃物、股权、债权,系被告人顾慧娟贪污、挪用款项,用于投资经营所获取经济权益,属于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应依刑法相关规定,返还被害单位享有。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1项、第384条第1款、第385条第2款、第386条、第57条、第69条、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慧娟,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受贿所得386,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受贿所得386,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追缴的价值15,447,393,20元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被害单位。 (摘自兰州晚报;作者:张 女燕;冯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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