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 澳 门 回 归 后 , 留 用 公 务 人 员 的 待 遇 会 否 改 变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9 8 条 规 定 , 原 在 澳 门 任 职 的 公 务 人 员 留 用 后 , 他 们 的 薪 金 、 津 贴 、 福 利 待 遇 不 低 于 原 来 的 标 准 , 原 来 享 有 的 年 资 予 以 保 留 。 这 说 明 留 用 公 务 人 员 的 薪 金 等 待 遇 与 原 有 水 平 相 比 , 只 能 是 变 得 越 来 越 好 , 而 不 是 变 得 越 来 越 坏 。
不 仅 如 此 , 基 本 法 第 9 8 条 还 规 定 , 依 照 澳 门 原 有 法 律 享 有 退 休 金 和 赡 养 费 待 遇 的 留 用 公 务 人 员 ,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后 退 休 的 , 不 论 其 所 属 国 籍 或 居 住 地 点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向 他 们 或 其 家 属 支 付 不 低 于 原 来 标 准 的 应 得 的 退 休 金 和 赡 养 费 。 目 前 , 在 澳 门 依 法 享 有 退 休 金 的 公 务 人 员 , 在 其 退 休 前 每 月 都 由 政 府 和 个 人 采 取 分 摊 的 方 式 , 向 澳 门 退 休 基 金 会 交 纳 一 定 数 额 的 金 钱 , 以 作 为 将 来 退 休 后 享 有 退 休 金 的 保 障 。 由 此 可 见 , 根 据 基 本 法 规 定 , 原 澳 门 退 休 基 金 会 中 涉 及 澳 门 回 归 后 退 休 的 那 部 分 公 务 人 员 的 退 休 金 , 应 全 部 归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支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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