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同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或 外 国 应 如 何 进 行 司 法 协 助 ?
司 法 协 助 是 指 不 同 法 域 之 间 在 司 法 事 务 方 面 相 互 提 供 便 利 和 协 助 , 如 移 交 逃 犯 、 传 递 司 法 文 书 、 传 询 证 人 、 承 认 和 执 行 对 方 判 决 , 等 等 。 司 法 协 助 在 性 质 上 可 分 为 一 个 国 家 内 部 不 同 法 域 之 间 的 区 际 司 法 协 助 和 不 同 国 家 之 间 的 国 际 司 法 协 助 。 基 本 法 遵 循 “ 一 国 两 制 ” 的 方 针 政 策 , 对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同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或 外 国 进 行 司 法 协 助 , 作 出 了 不 同 的 规 定 。
首 先 , 基 本 法 第 9 3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可 与 全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司 法 机 关 通 过 协 商 依 法 进 行 司 法 方 面 的 联 系 和 相 互 提 供 协 助 。 这 一 规 定 表 明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虽 然 是 中 国 的 一 个 地 方 行 政 区 域 , 但 因 实 行 高 度 自 治 , 有 自 己 独 立 的 法 律 体 系 和 司 法 制 度 , 所 以 构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域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同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进 行 司 法 协 助 , 性 质 上 属 于 区 际 司 法 协 助 ; 不 同 法 域 之 间 应 当 在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的 基 础 上 , 本 着 相 互 尊 重 的 原 则 , 协 商 解 决 司 法 协 助 问 题 。
其 次 , 基 本 法 第 9 4 条 规 定 , 在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协 助 和 授 权 下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可 与 外 国 就 司 法 互 助 关 系 作 出 适 当 安 排 。 这 一 规 定 表 明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作 为 中 国 的 一 个 地 方 行 政 区 域 , 其 与 外 国 之 间 的 司 法 协 助 关 系 ,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国 际 司 法 协 助 , 直 接 涉 及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对 外 事 务 , 因 而 必 须 通 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协 助 和 授 权 , 以 体 现 国 家 主 权 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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