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由 谁 任 免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的 任 命 同 其 他 法 院 法 官 一 样 , 都 是 根 据 当 地 法 官 、 律 师 和 知 名 人 士 组 成 的 独 立 委 员 会 的 推 荐 , 由 行 政 长 官 任 命 。 终 审 法 院 虽 然 也 可 聘 用 符 合 专 业 资 格 标 准 的 外 籍 法 官 , 但 终 审 法 院 院 长 必 须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 具 体 人 选 由 行 政 长 官 从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中 选 任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的 免 职 也 同 其 他 法 院 法 官 一 样 , 应 当 符 合 两 方 面 的 条 件 : 一 是 前 提 条 件 , 即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只 有 在 无 力 履 行 其 职 责 或 行 为 与 其 所 任 职 务 不 相 称 的 情 况 下 , 才 会 发 生 免 职 问 题 。 二 是 程 序 条 件 , 这 方 面 的 条 件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与 其 他 法 院 法 官 有 所 不 同 , 即 当 终 审 法 院 法 官 符 合 上 述 前 提 条 件 时 , 行 政 长 官 须 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议 员 组 成 的 审 议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决 定 是 否 免 职 ; 而 其 他 法 院 法 官 的 免 职 , 则 由 行 政 长 官 根 据 终 审 法 院 院 长 任 命 的 不 少 于 三 名 当 地 法 官 组 成 的 审 议 庭 的 建 议 , 决 定 是 否 免 职 。
鉴 于 终 审 法 院 的 重 要 性 , 基 本 法 还 规 定 , 终 审 法 院 院 长 及 法 官 的 任 命 和 免 职 , 都 须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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