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为 什 么 要 保 留 刑 事 起 诉 法 庭 制 度 ?
澳 门 刑 事 起 诉 法 庭 设 立 于 1 9 7 6 年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对 提 出 申 请 的 刑 事 嫌 疑 犯 先 进 行 辩 论 预 审 , 允 许 嫌 疑 犯 陈 述 及 聘 请
律 师 , 检 察 官 同 时 出 庭 。 经 预 审 后 , 如 表 面 证 据 成 立 , 则 将 案 卷 移 交 给 检 察 官
, 由 检 察 官 向 澳 门 普 通 管 辖 法 院 起 诉 ; 如 表 面 证 据 不 成 立 , 则 将 案 卷 归 档 , 并
释 放 嫌 疑 犯 ; 如 表 面 证 据 不 充 分 , 可 要 求 进 一 步 补 充 证 据 。 目 前 , 澳 门 刑 事 起
诉 法 庭 属 第 一 审 法 院 , 共 有 2 名 法 官 ; 如 刑 事 起 诉 法 庭 法 官 与 驻 庭 检 察 官 产 生
意 见 分 歧 , 则 交 由 澳 门 高 等 法 院 分 庭 裁 决 。
在 基 本 法 起 草 过 程 中 , 起 草 委 员 会 经 过 认 真 讨 论 , 认 为 刑 事 起 诉 法 庭 制 度 的 存 在 , 反 映 了 原 澳 门 司 法 体 制 的 一 个 特 点 , 继 续 保 留 这 一 制 度 , 有 利 于 司 法 体 制 的 平 稳 过 渡 , 有 利 于 政 权 的 顺 利 交 接 。 为 此 , 在 基 本 法 第 8 5 条 中 , 明 确 规 定 原 刑 事 起 诉 法 庭 的 制 度 继 续 保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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