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设 几 级 法 院 ?
目 前 , 根 据 现 行 的 《 澳 门 司 法 组 织 纲 要 法 》
规 定 , 澳 门 法 院 设 有 第 一 审 法 院 、 审 计 法 院 和 高 等 法 院 。 第 一 审 法 院 又 包 括 普
通 管 辖 法 院 、 刑 事 起 诉 法 庭 和 行 政 法 院 ; 普 通 管 辖 法 院 负 责 受 理 刑 事 和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 刑 事 起 诉 法 庭 负 责 刑 事 案 件 的 预 审 工 作 , 行 政 法 院 负 责 受 理 行 政 、 税
务 和 海 关 诉 讼 案 件 。 澳 门 现 行 法 院 虽 然 可 以 审 结 本 地 区 大 部 分 案 件 , 但 仍 不 享
有 完 全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 有 些 案 件 , 如 涉 及 澳 督 、 政 务 司 的 刑 事 和 民 事 案 件 , 须
由 葡 萄 牙 里 斯 本 法 院 审 理 ; 有 些 案 件 的 上 诉 审 理 , 如 涉 及 立 法 会 主 席 、 反 贪 专
员 、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的 刑 事 上 诉 案 件 , 须 由 葡 萄 牙 最 高 法 院 受 理 ; 而 涉 及 澳 门 政
府 和 澳 门 审 计 法 院 之 间 在 批 阅 事 宜 上 的 分 歧 , 其 上 诉 管 辖 权 则 由 葡 萄 牙 审 计 法
院 行 使 ; 此 外 , 在 行 政 诉 讼 方 面 , 葡 萄 牙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的 指 令 对 澳 门 行 政 法 院
也 具 有 约 束 力 。 总 之 , 澳 门 法 院 何 时 才 可 享 有 完 全 及 专 属 的 审 判 权 , 须 由 葡 萄
牙 总 统 在 听 取 国 务 委 员 会 和 葡 萄 牙 政 府 意 见 后 作 出 决 定 。
澳 门 回 归 后 , 基 本 法 赋 予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和 终 审 权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除 对 国 防 、 外 交 等 国 家 行 为 无 管 辖 权 外 , 对 本 地 区 所 有 案 件 享 有 完 全 及 专 属 的 审 判 权 , 中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任 何 指 令 对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无 约 束 力 。 正 是 为 了 体 现 这 种 高 度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 基 本 法 规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设 三 级 法 院 , 即 终 审 法 院 、 中 级 法 院 和 初 级 法 院 , 终 审 权 由 终 审 法 院 行 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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