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 如 果 立 法 会 拒 绝 通 过 政 府 提 出 的 法 案 怎 么 办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是 惟 一 的 立 法 机 关 , 行 政 长 官 无 立 法 权 , 政 府 提 出 的 财 政 预 算 案 和 其 他 法 案 , 必 须 先 经 立 法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才 能 交 行 政 长 官 签 署 。 那 么 , 立 法 会 如 果 出 于 某 种 理 由 , 拒 绝 通 过 政 府 提 出 的 法 案 , 应 当 怎 样 解 决 呢 ? 关 于 这 个 问 题 , 基 本 法 也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5 2 条 、 第 5 3 条 和 第 5 4 条 规 定 , 在 立 法 会 拒 绝 通 过 政 府 提 出 的 财 政 预 算 案 或 行 政 长 官 认 为 关 系 到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整 体 利 益 的 法 案 的 情 况 下 , 立 法 会 和 政 府 应 先 进 行 协 商 , 如 经 协 商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 行 政 长 官 可 行 使 解 散 立 法 会 的 权 力 。 但 行 政 长 官 解 散 立 法 会 前 , 同 样 要 征 询 行 政 会 意 见 , 解 散 时 向 公 众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其 一 任 任 期 内 只 能 解 散 立 法 会 一 次 。 行 政 长 官 解 散 立 法 会 后 , 如 果 重 选 的 立 法 会 仍 拒 绝 通 过 有 争 议 的 原 案 , 则 行 政 长 官 必 须 辞 职 。 除 此 之 外 , 考 虑 到 立 法 会 在 未 通 过 政 府 提 出 的 财 政 预 算 案 的 情 况 下 , 政 府 不 能 停 止 运 作 , 因 此 , 为 了 保 证 政 府 的 正 常 开 支 , 基 本 法 还 规 定 行 政 长 官 在 此 情 况 下 , 可 按 照 上 一 财 政 年 度 的 开 支 标 准 , 批 准 临 时 短 期 拨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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