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 如 果 行 政 长 官 不 签 署 立 法 会 通 过 的 法 案 怎 么 办 ?
根 据 基 本 法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通 过 的 法 案 须 经 行 政 长 官 签 署 、 公 布 后 , 方 能 生 效 。 那 么 , 行 政 长 官 如 果 出 于 某 种 理 由 , 不 签 署 立 法 会 通 过 的 法 案 , 应 当 怎 样 解 决 呢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5 1 条 、 第 5 2 条 和 第 5 4 条 规 定 , 行 政 长 官 如 认 为 立 法 会 通 过 的 法 案 不 符 合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整 体 利 益 , 可 在 9 0 天 内 提 出 书 面 理 由 并 将 法 案 发 回 立 法 会 重 议 ; 立 法 会 如 以 不 少 于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再 次 通 过 原 案 , 行 政 长 官 只 有 两 种 选 择 : 一 种 选 择 是 必 须 在 3 0 天 内 签 署 ; 另 一 种 选 择 是 解 散 立 法 会 。 但 行 政 长 官 在 解 散 立 法 会 前 , 应 征 询 行 政 会 意 见 , 解 散 时 须 向 公 众 说 明 理 由 , 而 且 行 政 长 官 在 其 一 任 任 期 内 只 能 解 散 立 法 会 一 次 。 行 政 长 官 在 解 散 立 法 会 后 , 如 果 重 选 的 立 法 会 仍 以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通 过 有 争 议 的 原 案 , 行 政 长 官 惟 有 在 3 0 天 内 签 署 、 公 布 , 否 则 必 须 辞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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