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可 以 修 改 吗 ?
根 据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规 定 , 2 0 0 9 年 及 以 后 ,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可
以 修 改 , 但 要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 具 体 来 说 ,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如 需 修 改 , 须 经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通 过 , 行 政 长 官 同 意 , 并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 而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如 需 修 改 , 也 要 经 立 法 会 全 体 议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通 过 ,
行 政 长 官 同 意 , 并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案 , 无 须 批 准 。 显 然 ,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作 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重 要 政 权 机 关 , 对 整 个 社 会 的 正 常 运 作 起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 基 本 法 对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规 定 相 应 的 修 改 程 序 , 是 完 全
必 要 的 。
基 本 法 之 所 以 规 定 在 2 0 0 9 年 及 以 后 可 对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进 行 修 改 ,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社 会 总 是 在 向 前 发 展 的 , 而 法 律 又 必 须 与 社 会 的 发 展 相 适 应 。 允 许 在 一 定 时 期 后 对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进 行 修 改 , 既 维 护 了 法 律 的 相 对 稳 定 性 , 又 体 现 了 循 序 渐 进 地 发 展 民 主 政 制 的 原 则 , 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从 实 际 需 要 出 发 , 对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进 行 修 改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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