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有 无 立 法 权 ?
根 据 现 行 《 澳 门 组 织 章 程 》 规 定 , 自 1 9 7 6 年 以 来 , 澳 门 实 行 的 是 “ 双 轨
立 法 制 ” , 即 立 法 会 享 有 立 法 权 , 澳 督 也 享 有 立 法 权 ; 立 法 会 的 立 法 权 是 以 制
定 法 律 的 形 式 行 使 , 而 澳 督 的 立 法 权 是 以 颁 布 法 令 的 形 式 行 使 。 在 立 法 权 限 上
, 有 些 是 属 立 法 会 或 澳 督 专 有 的 立 法 事 项 , 有 些 则 属 两 方 都 能 立 法 的 竞 合 事 项
, 还 有 些 尽 管 是 属 于 立 法 会 专 有 的 立 法 事 项 , 但
立 法 会 可 通 过 立 法 许 可 , 授 权 澳 督 立 法 。
澳 门 回 归 后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6 7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立 法 机 关 。 这 一 规 定 实 际 上 包 含 了 两 层 意 思 : 一 是 说 明 立 法 会 的 性 质 是 立 法 机 关 , 享 有 立 法 权 ; 二 是 说 明 立 法 会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唯 一 的 立 法 机 关 , 其 他 机 关 不 享 有 立 法 权 。 因 此 , 从 基 本 法 的 规 定 来 看 , 将 来 行 政 长 官 是 不 享 有 立 法 权 的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行 的 是 “ 单 轨 立 法 制 ” , 而 非 “ 双 轨 立 法 制 ” 。 至 于 行 政 长 官 制 定 、 颁 布 行 政 法 规 的 权 力 , 只 是 领 导 政 府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权 的 表 现 , 不 属 于 立 法 权 的 范 畴 ; 在 效 力 上 , 行 政 长 官 颁 布 的 行 政 法 规 , 不 能 和 立 法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相 抵 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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