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廉 政 公 署 是 独 立 于 政 府 之 外 的 机 构 吗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5 0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廉 政 专 员 属 于 由 行 政 长 官 提 名 并 报 请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的 政 府 主 要 官 员 , 因 此 廉 政 公 署 毫 无 疑 问 应 当 归 入 政 府 系 统 之 内 。 但 考 虑 到 廉 政 公 署 工 作 的 特 殊 性 , 基 本 法 又 明 确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设 立 廉 政 公 署 , 独 立 工 作 , 廉 政 专 员 对 行 政 长 官 负 责 。 这 说 明 廉 政 公 署 将 来 直 接 受 行 政 长 官 的 领 导 , 并 独 立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的 职 权 , 与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隶 属 关 系 。
目 前 , 澳 门 设 有 一 个 反 贪 污 暨 反 行 政 违 法 性 高 级 专 员 公 署 , 也 有 专 门 的 反 贪 公 署 条 例 。 按 照 条 例 规 定 , 反 贪 公 署 专 员 虽 由 澳 督 任 命 并 授 予 职 权 , 但 依 法 享 有 完 全 的 独 立 性 , 既 不 向 澳 督 负 责 , 也 不 向 立 法 会 负 责 。 反 贪 公 署 本 身 不 属 于 司 法 机 关 , 在 开 展 工 作 时 仅 依 法 行 事 , 不 受 任 何 命 令 或 指 示 的 约 束 。 显 然 , 现 行 的 反 贪 公 署 在 性 质 上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规 定 , 有 关 条 例 必 须 作 出 修 改 , 以 实 现 与 基 本 法 的 衔 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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