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会 是 一 个 什 么 性 质 的 机 构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5 6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将 设 立 行 政 会 , 行 政 会 是 协 助 行 政 长 官 决 策 的 机 构 , 不 属 于 行 政 机 关 。 行 政 会 委 员 必 须 是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 人 数 为 7 至 1 1 人 , 由 行 政 长 官 从 政 府 主 要 官 员 、 立 法 会 议 员 和 社 会 人 士 中 委 任 。 行 政 会 委 员 的 任 期 不 超 过 委 任 他 的 行 政 长 官 的 任 期 , 但 在 新 的 行 政 长 官 就 任 前 , 原 行 政 会 委 员 暂 时 留 任 。
行 政 会 会 议 由 行 政 长 官 主 持 , 每 月 至 少 举 行 一 次 , 行 政 长 官 认 为 必 要 时 , 可 邀 请 有 关 人 士 列 席 会 议 。 行 政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行 政 长 官 在 作 出 重 要 决 策 、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法 案 、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和 解 散 立 法 会 之 前 , 必 须 征 询 行 政 会 的 意 见 , 但 人 事 任 免 、 纪 律 制 裁 和 紧 急 情 况 下 采 取 的 措 施 除 外 。 如 果 行 政 长 官 不 采 纳 行 政 会 多 数 委 员 的 意 见 , 应 将 具 体 理 由 记 录 在 案 。
目 前 , 澳 门 也 有 一 个 类 似 的 机 构 即 咨 询 会 。 咨 询 会 由 澳 督 或 其 代 表 主 持 , 共 有 10 名 委 员 。 咨 询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就 澳 督 准 备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或 自 行 颁 布 的 法 案 , 以 及 对 本 地 区 的 经 济 、 行 政 总 方 针 等 问 题 发 表 咨 询 意 见 , 供 总 督 决 策 。 咨 询 会 的 意 见 对 澳 督 无 约 束 力 。 基 本 法 关 于 行 政 会 的 规 定 虽 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参 照 了 原 澳 门 咨 询 会 的 制 度 , 但 由 于 澳 门 回 归 后 , 行 政 长 官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现 任 澳 督 完 全 不 同 , 将 来 的 行 政 会 和 原 有 的 咨 询 会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衔 接 关 系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