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境 内 的 土 地 和 自 然 资 源 归 谁 所 有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7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境 内 的 土 地 和 自 然 资 源 , 除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前 已 依 法 确 认 的 私 有 土 地 之 外 ,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这 样 规 定 符 合 中 国 宪 法 关 于 国 家 土 地 和 自 然 资 源 方 面 的 立 法 宗 旨 , 也 是 国 家 对 澳 门 恢 复 行 使 主 权 的 重 要 标 志 。 但 是 , 考 虑 到 在 澳 门 实 行 “ 一 国 两 制 ” 的 实 际 情 况 , 为 了 确 保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高 度 自 治 , 基 本 法 第 7 条 同 时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境 内 的 土 地 和 自 然 资 源 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 使 用 、 开 发 、 出 租 或 批 给 个 人 、 法 人 使 用 或 开 发 , 其 收 入 全 部 归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支 配 。
土 地 收 入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重 要 财 政 来 源 之 一 。 根 据 中 葡 联 合 声 明 附 件 二 的 规 定 , 在 过 渡 期 内 , 澳 葡 政 府 批 出 土 地 的 所 有 收 入 在 扣 除 土 地 开 发 成 本 后 , 由 澳 葡 政 府 和 日 后 的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平 分 ; 前 者 收 入 应 用 于 澳 门 的 土 地 开 发 和 公 共 工 程 , 后 者 收 入 暂 由 中 葡 土 地 小 组 中 方 代 表 处 托 管 , 将 来 全 部 移 交 给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据 公 开 的 资 料 统 计 , 至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时 , 移 交 给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土 地 基 金 约 达 1 0 0 亿 澳 门 元 , 这 无 疑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一 笔 极 其 宝 贵 的 财 产 。 由 此 可 见 , 基 本 法 第 7 条 关 于 土 地 和 自 然 资 源 的 规 定 , 不 仅 体 现 了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的 原 则 , 而 且 也 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了 切 实 的 财 政 保 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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