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怎 样 正 确 理 解 “ 澳 人 治 澳 ” ?
基 本 法 第 3 条 规 定 :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立 法 机 关 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组 成 。 ” 这 一 规 定 讲 的 就 是 中 国 政 府 在 联 合 声 明 中 所 阐 述 的 “ 澳 人 治 澳 ” 的 基 本 原 则 。 实 行 “ 澳 人 治 澳 ” , 表 明 澳 门 本 地 区 的 各 项 社 会 事 务 将 由 澳 门 当 地 人 自 己 来 管 理 , 中 央 决 不 会 从 北 京 或 其 他 地 区 派 人 参 与 管 理 , 这 充 分 体 现 了 中 国 政 府 对 4 0 多 万 澳 门 居 民 的 高 度 信 任 。 实 行 “ 澳 人 治 澳 ” , 既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高 度 自 治 的 基 本 特 征 , 也 是 实 现 高 度 自 治 必 不 可 少 的 重 要 保 障 。
这 里 讲 的 “ 澳 人 ” , 在 法 律 上 首 先 是 指 基 本 法 第 2 4 条 所 规 定 的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中 葡 联 合 声 明 中 则 指 “ 当 地 人 ” 。 无 论 是 中 国 人 还 是 葡 萄 牙 人 抑 或 是 其 他 国 籍 的 人 , 只 要 符 合 基 本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 都 可 以 成 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因 而 都 可 以 成 为 治 理 澳 门 的 主 人 。 其 次 , 讲 “ 澳 人 治 澳 ” , 还 应 当 强 调 以 爱 国 者 为 主 体 。 因 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中 国 的 地 方 , 绝 大 多 数 当 地 人 都 是 中 国 人 ; 只 有 让 爱 国 爱 澳 的 当 地 人 成 为 治 理 澳 门 的 主 体 , 才 能 确 保 “ 一 国 两 制 ” 在 澳 门 的 实 施 , 才 能 保 持 澳 门 的 长 期 繁 荣 稳 定 。 对 此 , 邓 小 平 在 谈 及 “ 港 人 治 港 ” 时 曾 经 毫 不 含 糊 地 指 出 : “ ' 港 人 治 港 ' 有 个 界 线 和 标 准 , 就 是 必 须 以 爱 国 者 为 主 体 的 港 人 来 治 理 香 港 ” ; “ 爱 国 者 的 标 准 是 , 尊 重 自 己 民 族 , 诚 心 诚 意 拥 护 祖 国 恢 复 行 使 对 香 港 的 主 权 , 不 损 害 香 港 的 繁 荣 和 稳 定 ” 。 香 港 如 此 , 澳 门 同 样 如 此 。
“ 澳 人 治 澳 ” 原 则 在 基 本 法 的 其 他 条 款 中 也 得 到 了 具 体 体 现 。 比 如 , 基 本 法 关 于 行 政 长 官 、 政 府 主 要 官 员 、 行 政 会 委 员 、 立 法 会 正 副 主 席 、 终 审 法 院 院 长 和 检 察 长 均 须 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担 任 的 规 定 , 关 于 立 法 会 议 员 均 须 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担 任 的 规 定 , 关 于 公 务 人 员 必 须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规 定 , 都 具 体 体 现 了 “ 澳 人 治 澳 ” 的 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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