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高 度 自 治 权 从 何 而 来 ?
地 方 的 自 治 权 来 自 于 中 央 的 授 权 , 这 是 世 界 上 单 一 制 国 家 的 基 本 特 征 之 一 。 中 国 是 一 个 单 一 制 国 家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既 然 是 中 国 的 一 个 地 方 行 政 区 域 , 它 所 享 有 的 高 度 自 治 权 当 然 也 来 自 于 中 央 的 授 权 。 关 于 这 一 点 , 基 本 法 第 2 条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确 认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授 权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规 定 实 行 高 度 自 治 。 这 是 因 为 根 据 中 国 宪 法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国 家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管 理 国 家 的 权 力 ; 中 国 政 府 对 澳 门 恢 复 行 使 主 权 后 , 有 关 管 理 澳 门 地 区 事 务 的 权 力 理 应 依 法 属 于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所 以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要 实 行 高 度 自 治 , 就 必 须 通 过 授 权 性 的 法 律 规 定 ,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按 照 “ 一 国 两 制 ” 的 方 针 政 策 , 将 管 理 澳 门 地 区 事 务 的 权 力 授 予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使 。
除 了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具 体 授 权 之 外 , 基 本 法 还 作 出 了 其 他 授 权 性 的 规 定 , 比 如 规 定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依 照 基 本 法 自 行 处 理 有 关 的 对 外 事 务 , 规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可 享 有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或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予 的 其 他 权 力 。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说 , 基 本 法 实 际 上 也 是 一 部 赋 予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高 度 自 治 权 的 授 权 性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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