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视剧《五星大饭店》的出品公司即某影视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播出该剧,从而导致原告某广告公司未能将其代理的某品牌及产品的广告植入该剧之中,故某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0万元合同款并赔偿经济损失312800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某广告公司诉称:被告某影视公司是电视剧《五星大饭店》的出品公司。2006年1月6日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向影视公司支付费用,影视公司在电视剧《五星大饭店》中按约定方式宣传广告公司代理的某品牌及产品,该剧最晚首家电视台播放时间为2006年11月15日。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依约支付了40万元,但影视公司拍摄的该剧至2007年2月15日前仍未能如期播出,根据合同约定,拖延三个月合同书自动终止,影视公司应退还广告公司支付的40万元。另经双方协商,影视公司对原告公司申明的经济损失312800元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08年6月底前付清赔偿款。至今,影视公司既未返还合同款也未支付赔偿款,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影视公司返还4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128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作者: 王杨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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