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陈菊陈水扁侵害名誉 黄俊英一二审均败诉
2008年10月09日 14: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0月9日电 高雄市长选举官司,一审曾判陈菊当选无效;瓶∮⑷衔笔背戮占俺滤夥⒈淼囊恍┭月塾吧渌哐,侵害他的名誉权,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对此侵权赔偿案,一、二审法院都判黄俊英败诉。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市长选举官司,黄俊英提陈菊当选无效及选举无效之诉,去年六月十五日,高雄地方法院判决陈菊当选无效,同时驳回黄俊英的选举无效之诉,但二审判陈菊胜诉确定。
黄俊英主张,陈菊发表谈话有提到“买票阵营”、“发走路工的阵营”,陈水扁也说“让涉嫌贿选、买票的阵营有再一次重选的机会”、“贿选发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奖励”等内容,有影射他贿选的意思,侵害他的名誉权。
黄俊英控告陈菊及陈水扁,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求偿新台币五百万元及一千万元,并登报道歉。高雄地方法院判黄俊英败诉,他不服而上诉。高雄“高分院”受理后认为,陈菊及陈水扁的谈话内容并非针对黄俊英个人,维持原判,全案驳回;但此案可以再上诉。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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