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蘭州4月13日電 (記者 侯志雄)蘭州新橋監(jiān)獄原管教民警張某將手機提供給在押犯王某,讓王某與外界聯(lián)系,還幫王某對外“傳條子”偽造證據,王某將一套價值57萬元的房子5萬元“賣”給張某作為報答。13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監(jiān)獄民警為在押犯提供手機通話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2008年,被告人王某羈押于蘭州市西固區(qū)看守所。期間,王某因心臟病突發(fā),于12月30日被轉押到蘭州新橋監(jiān)獄住院治療。此間負責監(jiān)管的管教民警張某與王某在聊天中得知,王某為蘭州市某住宅小區(qū)的開發(fā)商,而張某也向王某敘說了無房之苦。
經若干次溝通之后,張某將自己的手機提供給王某,讓其多次與涉案人員李某等人通話,打聽案情,串通外界。由于張某的特殊照顧,王某讓李某等人就張某在該公司住宅小區(qū)買房一事進行“關照”。檢察機關已查實,2009年7月10日至7月22日,王某通過管教民警張某提供的手機與李某等7人通話14次,其中7月10日與陳某通話長達44分鐘。此前的2009年3月,張某選中王某公司開發(fā)的某小區(qū)13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5萬元購買到價值57萬元的房屋
2009年4月,檢察機關準備對在押犯王某所在的蘭州某房地產公司的財務賬目進行審計,一張金額為50萬元定期存款單的收條引起檢方注意,而該存款已被王某全部侵吞。該公司的熊某提出讓王某從監(jiān)獄帶出來一張由他親筆簽名“借條”進行處理。隨后,該公司李某等人找到管教民警張某,張某將王某簽好的紙條帶出后交給了李某等人。
王某隨即通過張某提供的手機授意給其房屋一套。張某在交了5萬元定金后,以其女友之名辦理了該公司住宅小區(qū)的一套房價約為57萬余元的房屋購房合同,并于2009年7月拿到該房鑰匙。
法院判監(jiān)獄民警有期徒刑13年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張某在蘭州新橋監(jiān)獄擔任管教民警期間,向在押犯王某提供手機讓其多次與涉案人員李某、閆某等人通話,打聽案情。2009年5月,為掩蓋王某侵吞公款的事實,張某傳遞信息并幫助王某將紙條給監(jiān)外的李某等人,后涉案人員據此條偽造證據,以使王某逃避處罰。張某購買在建的房屋扣除其交付的定金5萬元后,受賄數額52.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行為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受賄罪。鑒于因其受賄房屋所有權登記尚未完成,對房屋亦未實際控制,系受賄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故法院以被告人張某犯受賄(未遂)罪和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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