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上班时间用MSN与他人聊天,被公司炒鱿鱼,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对公司与李小姐解除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
2006年8月底,李小姐应聘进入上海某科技公司担任市场专员,月薪3300元。去年6月,公司要求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同年7月,李小姐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去年初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公司通过相关制度,禁止员工上班时间使用聊天工具、看电影、炒股,并以备忘录形式告知员工。李小姐曾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在提醒无效的情况下,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李小姐败诉。李小姐认为自己聊天是出于工作需要,遂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用人单位制订并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李小姐称其使用聊天工具谈论业务,但据公司同事出庭作证称其曾与他人私聊,而李小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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