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加强处罚名人富人超生 三种情形可以生二胎
2008年07月17日 14:40 来源:福州晚报 发表评论
《我市加强处罚名人富人超生》追踪
16日,本报A7版《我市(福州)加强处罚名人富人超生》一文受到读者关注。不少读者来电询问:生第二胎应符合什么条件?
记者将通过采访并结合我省法律法规给读者释疑。
根据法律法规,经批准后可生第二胎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6年;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人均耕地2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30亩以上的乡;只有一个女孩;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5年。(记者 李晖)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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