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取款 三犯罪嫌疑人被决定不批捕
2008年07月17日 09:07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海南省澄迈县检察院分管侦监科的副检察长黄志刚直接负责办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并于7月9日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对犯罪嫌疑人曾德杜等3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今年4月14日晚,曾德杜等三人在查询其工资是否到账时,偶然发现自动柜员机上有别人遗忘未取走的银行卡。三人共同从卡内取走1.8万元后使用。家人发现他们的钱来路不明后,及时说服其投案自首且退回全部赃款。
由于此类案件在澄迈县尚属首例,澄迈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志刚决定亲自承办。经过认真审查,黄志刚认为3名嫌疑人作案系临时起意、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案发后全部退赃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且其中1人作案时尚未满18周岁,无逮捕必要,提出了对三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提交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澄迈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真学习了有关的司法解释。通过分析和讨论,大家一致同意黄志刚的审查意见。(记者李轩甫)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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