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3日电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十二日重审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故障,提取十七万五千元,被判终身监禁的案件。检察机关出示新证据继续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而许的辩护律师仍做无罪辩护,期间柜员机是否视为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过失乃至渎职、许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等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综合香港大公报报道,许霆在自辩时推翻了其之前的多次供述,称自己取款仅是想先替银行保管这笔钱,事后会归还银行,他同时还否认事后潜逃。
许推翻之前供述
据广州市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已被判刑1年)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取款。至4月22日晚11时30分止,许霆共提取现金17.5万元人民币。之后,携款潜逃。检察机关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庭审期间,检察机关出示了多份新公诉材料,包括涉案银行负责报案的保卫部副经理黄敏穗、个人银行部门经理卢刚、许霆的主管领导赵部长等笔录,其中卢刚与赵部长在许“潜逃”期间都有劝他赶快到公安机关自首,但许霆在对被指控的取款行为基本没异议的同时,辩称自己是想替银行先保管这笔钱,事后会归还银行,并不承认自己有“盗窃”的故意,加上因为在回家路上丢失了5万元,同时买彩票、还债及日?ǚ蚜瞬簧,所以要在外做生意赚了钱后才好还给银行。
辞职一路挥霍 否认“事后潜逃”
“结果我等了一段时间,他们没有来!毙眦,23日继续到单位上班,但由于22日晚累得不行了,一下子睡过头,迟到40分钟上班。在23日上午11时见到领导赵部长,但始终未提及取款一事!暗蓖砦揖拖牖乩霞伊。怕他们找来,说不清楚,当时挺害怕,为了避免麻烦,我就以家里有事为由向领导提出辞职!
24日上午9时,许霆就随身携带17万多元匆忙赶到长途汽车站,下午3时,搭乘大巴回老家陕西。到达乡下后,他却不敢直接回家,在一家宾馆住一晚后干脆在自己村附近租个房子“混日子”。至于钱的流向,许霆说在回家路上被偷了5万元,700元买了个新手机,7000至1万元用来买彩票,给其老师还债5000元,给其亲人留下2000元。另有一笔钱据称做生意让人骗了,至被捕时他已将所有取款挥霍一空。
许霆坦承“我错了”,不认为自己“事后潜逃”,强调一直都想退钱给银行,“我会叫家人还了这笔钱,好让自己问心无愧”。他也直言银行也有过失,若不是柜员机故障问题的“诱惑”,“我也不会做如此荒唐之事”。他最后更起身向旁听席回头“感谢大家”,称其实自己对判决的轻重已无所谓了,希望通过该案作为“典型”,可让银行今后对老百姓负责,提高安全,更希望法制部门及专家进一步完善法律。
“银行过失”成争论焦点
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与杨振平也认为许的行为并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的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而柜员机是否视为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过失乃至渎职也成为庭审中的争论焦点,杨振平称,涉案的柜员机作为物证至今仍没有权威的技术鉴定,如此对被告“很不公平”,而且银行在该案也存在过失的责任。
吴义春则指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取款动作也始终没进入过金融机构,“取款时是正常、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不具有盗窃的条件”;其所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且行为本身不符合任何侵犯财产犯罪的构成,应当依据法无明文即无罪的原则,对许霆做出无罪判决,不能对相关条文做出扩大和类推的解释。
但检察机关反驳称,许霆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而不像其所称是“为了;ひ械牟撇,因为作为一个心理正常的成年人,许霆应当明白发生本案这种情况时,他完全可以打电话告知银行或告知单位的领导,而柜员机出错是记帐的错误,完全没有必要将钱取出来;,况且他在完全有充分的时间报案的情况下匆匆逃离了广州。此外,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还告知他人犯罪,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且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控方:许辩解不实
检察机关同时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盗窃的资金是属于柜员机里面的资金,这是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这与盗窃传统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因为柜员机是无人监管的,是自动服务的;而从其盗窃手段看,并不是以外力破坏柜员机的,而是利用柜员机的程序错误而予以盗窃。但是,许的行为也具有一些从重处罚的情节,他多次恶意取款,并且在案发后潜逃一年之久,而在今天庭审中还推翻了其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辩解不实,态度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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