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许霆因利用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并逃遁,一审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针对这一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案件,北京8名律师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其中对量刑标准“过时”的批评引人深思。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发布,其中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卑凑障喙亓啃瘫曜,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人民币。
许霆案中,法院将ATM机认定为金融机构,随即根据上述标准进行量刑,在法律程序上并无任何可指摘之处,但判决结果却引起了激烈争论。即使暂且承认许霆被判盗窃罪是合理的———对许霆究竟该判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占罪也一直是法律界争议的焦点,我们也不能不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十年前的罪刑标尺已经不符合社会现状和公众心理。
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分别是6470元和21001元,二者相差3.24倍(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然而,法院的盗窃量刑标准并没有实施相应的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过分严苛的刑罚不仅不能起到正确惩治犯罪的效用,反而会使得司法体系本身成为令受刑人蒙冤的凶手,从而面临丧失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危险。相关例子不只有许霆一案———云南学生何鹏于2001年3月2日持只有10元存款的农行卡到ATM机上查询时,因机器故障可随意取款,他于两天内取出现金42万余元,随后将所取款项藏匿,并转移和挥霍部分款项,最后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判例也曾在法学界引起广泛争议,只是当年网络的力量尚不比今日,其轰动程度不可与许霆案相提并论。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一量刑标准的不合理性日益凸显,终于由许霆案引发了全国大讨论。
法律本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但部分关乎社会公平的量刑标准却是“十年如一日”。我们期待在强大的民意作用下,立法机构和司法部门能够充分体察社情民意,借许霆案之契机对那些“过时”的量刑标准调整与更新。司法准绳的应时而变,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以及整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进步意义重大。 (记者 郭翔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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