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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获悉,担任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院长期间受贿20万元的于常友,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贿赂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995年间,于常友在担任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院长期间,将该院资金1000万元和500万元委托张某(另案处理)分别存入海南省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获取高息,之后在索要存款过程中,于常友又委托张某在?诎炖碜、取息等逐年累积存放工作。1997年7月,于常友接受了张某送给其的“感谢费”人民币20万元。2002年于常友将该款归还张某。
一审判决后,于常友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于常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于常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远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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