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9年前在昌平区购买了6套二手房并拿到了房产证。今年9月初,因原房东获罪,这些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原房东的财产而查封拍卖。沈先生随即起诉拍卖公司要求赔偿。昨天,昌平法院开庭前,沈先生追加新实施的物权法为依据进行审理,这也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运用物权法维权的案件。
60岁的沈先生是名个体户。1998年,他花120万元从朋友闫某处低价购得6套昌平镇永安里小区的房屋,次年6月拿到了这6套房屋的产权证。今年9月初,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忽然找上门,赶走这6套房屋里的租户,并在9月底将房屋先后拍卖。
自己合理购买的房屋无故被查封拍卖,房主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拍卖公司答复称,上述房子卖主闫某于2002年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属于闫某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9月底,沈先生将中佳信拍卖公司诉至昌平法院。昨日开庭前,沈先生要求追加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4条和第6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为依据进行审理。
沈先生认为,自己是这6套房产的所有权人,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无权侵占自己的房产,更无权拍卖该房产。他起诉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权,从自己家中搬走,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昨天,本案因被告传票未及时送达而延期审理。中佳信拍卖公司的李冰(音)先生告诉记者,该公司还未收到本案传票,他们是受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沈先生诉争的房产。
沈先生表示,如果告拍卖公司无法收回自己的财产,他将考虑追究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责任,并申请国家赔偿。
-专家说法
《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物权法》第4条、第64条并不新,我国原有的《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规定,由于它们均涉及到物权,故在《物权法》中也予以列明。沈先生这种情况应适用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该法条目前争议比较大,还待最高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而且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并未列明这6套房屋是否属于闫某的非法所得或赃物。(记者傅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