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台小姐柳某拿着包养者袁先生写下的50万元欠条,将袁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还款。近日,二中院确认,欠条上的50万元实为包养费,终审驳回了柳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底,50岁的袁先生在歌厅结识了21岁的坐台小姐柳某,此后双方一直保持性关系。2003年10月29日,袁先生给柳某写下欠条,内容是“今欠柳伍拾万,2003年12月25日前还拾万元,其余部分2004年内还清。每月生活费另付”。2004年5月,袁先生和柳某分手,但对欠条未作处理。
2005年10月,柳某告上一审法院称,两人同居期间,袁先生陆续向她借款50万元,她要求袁先生还款。
对此,袁先生称,这5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他承诺支付的“包养费”。袁先生多次与柳某的舅舅通电话商议此事,在谈及并不欠柳某的钱、柳某在敲诈等内容时,对方均未反驳。
一审法院认为,袁先生书写的欠条清楚地写明欠款数额及还款时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据此,判决袁先生如数还款。对此判决不服,袁先生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过程中,袁先生提交了柳某发给自己的部分短信:“你承诺过的,我不强求,我知道有些为难你,你给我十万块吧。跟你一场,就当你帮帮我!一岚亚诽趸垢!
二中院认为,柳某借款给袁先生,自己的生活费却需袁先生负担,于情于理不通。而柳某的舅舅对袁先生多次指责柳某敲诈的言语未加反驳,有悖常理。此外,短信显示,袁先生书写的50万元欠条只是对柳某的承诺,而非借款。根据现有证据,柳某虽提供了欠条,但鉴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该欠条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特别是柳某发的短信,足以证明柳某与袁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不真实性。袁先生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袁先生与柳某的借款事实不能认定。据此,二中院终审改判,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