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兰州3人“杀人练胆”奸尸抛尸案作出宣判,终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8月26日,兰州市供水集团第一水厂工人陈波因要求和中学时的女同学张某谈对象被拒,便伙同兰州某大学计算机专业自考生袁浩将张某非法拘禁,后谋杀未遂。陈波、袁浩和马某为了以后的犯罪做准备,要“杀人练胆以示决心”,并让马某将与其相识的女青年孔某某骗到袁浩家中,将孔某某杀害,陈波、袁浩奸尸,后陈波、袁浩、马某将孔某某尸体肢解后抛尸,兰州某大学秘书专业自考生胡斌为抛尸灭迹出谋划策,将孔某某尸块扔到兰化四中附近。
2006年9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陈波、袁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孔某某亲属经济损失51448.8元。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孔某某亲属经济损失51448.8元。胡斌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陈波、袁浩、马某对民事赔偿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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