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留给相关单行法律作界定
“公共利益”具体含义的界定,与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密切相关。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从那时起,是否应该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一直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在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有许多人提出:草案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群众的利益,因此应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提出,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还不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的问题。
为了对这一问题作出科学的回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举行了专门的立法论证会。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具体规定;物权法属于民事法律,而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不宜在物权法中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据此,草案五审稿未对“公共利益”问题作具体界定,而是建议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草案五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然建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反复研究后表示,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分别由有关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
目前,草案一方面维持了五审稿的规定,未对“公共利益”含义作出界定;另一方面,草案针对现实生活中滥用征收权力、违法征地、补偿不到位等情况,作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住宅用地续期问题顺应民心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に饺瞬撇,建议延长出让期限;关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人提出,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合理确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草案四审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一些常委会委员同时提出,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深入研究。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安居才能乐业。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在续期是否交费上留下“活口”……物权法草案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普通百姓的切身权益。
国家、集体、个人;土地、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十三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围绕焦点问题,四年来社会各界充分表达意见。一个个重大问题在激烈争论中凝聚共识,法律草案日趋成熟。
从一审到六审,再到以后进一步的审议,物权法正在创造着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这部法律的出台过程,必将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光辉典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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