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贪总局低调行事
中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腐败案的职能部门是隶属检察机关的各级反贪局。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在演讲中说,全国反贪工作人员有3.6万人;2003年以来,各级反贪局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
在最高检机关报《检察日报》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有一个专题报道,叫“中国反腐备忘录”。从成克杰、陈希同、田凤山,到最近被中纪委立案调查的陈良宇,大都是省部级高官,而且都冠以“反腐成果”。但网站一位编辑告诉记者说,这些案件虽然大部分是反贪总局查办的,但要想从总局那里获得相关案情,简直比登天还难,虽然他们会在同一栋楼上办公。
“其实,中国的反腐败体制与许多国家不一样!敝醒氲承R晃唤淌诟嫠呒钦咚,“以反贪总局为例,它办理的案件,90%以上是中纪委移交过去的,有的在移交的同时就开除党纪了。所以,功劳主要记在中纪委身上。在中国,纪委是反腐败统领!
现任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上的发言题目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演变趋势与中国反贪污贿赂机构的侦查对策》。他说,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迅猛发展,贪污贿赂犯罪也随之增多。对此,一是要建立反贪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地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侦查指挥中心,强化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二是组织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三是加强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提高反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今年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四是提高侦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能力;五是加强国际反贪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我们多次派员赴境外调查取证,并应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贪机构的要求为其提供司法协助。通过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各国司法机关加强协作,成功将一批逃往国外的贪官缉捕归案。
“通读反贪总局的发言全文,就是一篇经验材料,我认为与题目不符,写得非常一般!币晃皇煜し刺肮ぷ鞯慕淌诙约钦咚,“王建明现在非常低调。”
“1995年11月10日反贪总局挂牌,首任总局局长罗辑一直是高调行事,罗辑本人经常在电视上露面。后来反贪总局出了两件事,一是总局局长罗辑,因为将办案中依法追缴的赃款、扣款存入公司账户或以反贪总局名义存入银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被给予留党察看两年;二是反贪总局副局长黄立志,因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接受宴请,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反贪总局副局长职务,调离检察官工作岗位。1999年出事后,反贪总局一直低调行事,并且局长一职空缺多年,现任总局局长王建明是第二任总局局长,倍加小心谨慎。”
目前,罗辑是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他在接受《青年参考》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大陆反贪局的成立是借鉴了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然而,由于体制、地位、经费等各种原因,反贪局所起的作用无法和香港廉政公署相比!傲鸩皇苋魏位沟母稍ぃ梢远懒彀。这种体制决定了它的权力很大,可以说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绷硗,经费不足、人员捉襟见肘使得许多案子无法查办。
“显然,王建明吸取了罗辑的教训,处处谨慎行事,几乎不接受媒体采访!
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成焦点
10月23日16时30分至18时的大会发言,成了媒体报道的焦点。报告的主题是“腐败资产的追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和第六章)。
“大会发言是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展开的。一般每人发言时间限定在10分钟内,最长不超过15分钟!币晃晃嵋榉竦募觳旃俑嫠呒钦咚担耙蛭奔涔叵,有的代表提交了发言材料,但没有进行发言!
“腐败资产的追回,是指在国际司法合作或协助框架下,一国的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另一国后,资产流出国通过一定的途径直接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或者资产流入国应请求国的请求对该资产予以归还的机制!惫阄魅嗣窦觳煸杭觳斐す涝私樯芩,“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我国还有不小差距,一是没有建立先行民事审判的诉讼制度!读瞎锤芄肌返53条第1款规定,允许对腐败犯罪被告人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允许缺席判决的,但针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或之后审判。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诉讼制度进行改革: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发后,或者在刑事诉讼进行期间死亡、潜逃或者缺席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查明存在作为犯罪所得的财物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检察机关或被害人就有权就损害赔偿、财物返还或没收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被告人缺席情况下进行审判,法院有权判决有关当事人承担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者判决没收有关财物。没收的财物既可以是犯罪所得,也可以是混合收益,还可以是犯罪所得带来的收益。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读瞎锤芄肌饭娑,要实现腐败资产的返还,必须存在请求国的生效判决。而我国未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在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另外,还应建立允许他国分享追回资产的财政制度。”
反腐败专家邵道生认为,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核心内容,对国内法律制度的震动也最大。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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