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济南市物价局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污水处理费)调整,主持召开听证会。24名听证代表中,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会。不少市民质疑,最受价格波动影响的群体,连表达想法的机会都没有。(12月22日《大河报》)
市民的质疑并非无理取闹。在听证会前,齐鲁晚报开通了水价调整民意调查热线,自12月14日至17日,共有超过300位济南市民参与,其中有七成不同意上调水价,另有两成认为涨幅过大。两相比较,结果迥异。本应是反映民声民意的听证会,结论与媒体调查的民意大相径庭,这样的听证结果显然难以令人满意。
透明度高、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公正和客观、程序性强,这是立法听证的基本特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一般要事先向社会公布,允许公民报名参加,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只要对法律负责,听证参加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如实发表意见,不受他人影响;听证前一般都要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的组成及权利,并对听证内容、方式、听证报告书等作出规定,保证听证依法有序地进行。
但社会公众所了解的听证会却不具备这些基本的特征:有的不对社会公布,只邀请相关利益部门参加;有的要求听证参与人事前表达观点,与要求不符则不得参与;有的甚至一手包办,随意找人冒名顶替参与听证——久而久之,听证会的公信度下降,公众的权益也被架空。对公众意见的漠视导致了听证参加人一次次失望而归,甚至导致了听证会遇冷。
某种意义上说,听证会是一个民意参与公共决策的中介平台,具有中立性、开放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听证会上就是要有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并且要进行激烈的公开辩论。但听证会的主持机构却不适应这样的公开辩论,忌讳听证会“不可预测”的结果。他们往往希望能够顺利地完成各种“程序”,最后达到他们的理想结果。济南市物价局水价调整的听证会,无疑难逃这样的嫌疑。
实行听证制度,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推进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有效地防止决策失误。听证会是个好形式,但要取得积极的效果,离不开严格规范的程序保障。否则,好形式变成“走形式”,就会使那些违背民意的部门行为获得虚假的正当性和“合法”理由,难以做到公正、客观。
12月21日,社科院发布2010年《社会蓝皮书》,指出今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这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12月22日《扬子晚报》)在我看来,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恐怕在于表达渠道的不通畅。听证会,是一个很好的纾解民怨的渠道。对这个纾解民怨的渠道,权力部门无疑应该倍加珍惜。(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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