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
第十二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按照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强化激励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和财力可能,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提出,报中央军委审批。
第十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分别为:
(一)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每个集体奖金100万元。
(二)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0名,每人奖金10万元。
(三)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00名,每人奖金2万元。
(四)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0名,每人奖金3万元;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各院校教员编制数的2%,每人奖金1万元。
(五)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期限为一年。享受一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300名,每人每月5000元;享受二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700名,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三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4000名,每人每月1000元。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中年龄为55周岁以下的人数,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中年龄为45周岁以下的人数,每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各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下达指标。总政治部根据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下达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的推荐或者审批指标。
(二)提名推荐。师、旅、团级单位党委在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奖励初选对象。
(三)考核公示。军级单位政治机关成立由机关干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对奖励初选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四)初选上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根据考核意见和推荐指标,确定奖励候选对象,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其中,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候选对象,报批前须经军区级单位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五)审核批准。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候选对象,须经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审核,报中央军委审批。
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岗位津贴的候选对象,由总政治部审批。
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类、三类岗位津贴的候选对象,由军区级单位党委审批,报总政治部备案。
(六)实施奖励。对获得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单位和人员,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奖牌,发放奖金。
对获得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的人员,以总政治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奖牌,发放奖金。对获得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人员,以军区级单位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对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由审批单位以通知形式公布名单,并发放津贴。
第十五条 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总政治部干部部商军区级单位有关部门提出,报总政治部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承办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军区级单位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本单位政治机关商有关部门提出,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十六条 在评奖工作中,对奖励候选对象成绩和贡献的认定,应当以其近期取得的成果和业绩为主要依据。
对已获得专业技术人才奖的人员,不再因同一成绩和贡献给予本规定设置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奖;本人做出新的成绩和贡献的,可以再次获奖,但获得同一奖项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条 评奖工作人员与奖励候选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获奖人员的先进事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多做贡献。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掌握评奖条件,认真执行评奖程序,保证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章 奖励经费的管理与奖金、津贴的发放
第二十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经费由军费预算安排。总后勤部负责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监督检查奖励经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的奖金,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奖励通令逐级拨给获奖集体所在单位。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集体提出,报所在单位党委审批。
其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金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由获奖人员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所在单位依据奖励通令、通知随工资发放,列生活费决算工资科目中的人才奖励项目开支,逐级上报核销。
第二十二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调离该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者已经被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从下达有关命令或者通知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金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不列入计发个人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采用剽窃、侵吞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或者津贴,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由审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或者累计30天以上,或者受到纪律处分的,从确定其违纪行为或者下达处分通令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岗位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优秀专业技术士官的奖励,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设立并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4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2000年3月11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部队专业技术优秀人才奖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育才奖实施办法》和2002年8月27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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