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乙方(开发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
[点评意见]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规定自己违约每天付给消费者30元违约金,如果消费者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却要承担每天200元的罚金,对中途退房者,还要扣除消费者50%购房款。这一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削减自己的责任,有失公平、公正。
15、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点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公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因此,屋顶、外墙使用权依法应当归业主所有,开发商强行占有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⑸桃谖荻、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且所收取的广告收益的主要部分归业主委员会所有,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保管使用。
16、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 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后,标志着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保管合同成立。那么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赋有妥善保管车辆的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物业公司以告示的形式,将其赋有看管义务的车辆所发生的一切损失都由业主承担的规定,违背了合同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17、某自来水公司收费规定:自来水公司按最低用水量实行低度收费,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不足6吨按6吨收取水费。
[点评意见] 自来水公司作为垄断公用单位,自定最低用水量6吨为收取水费的标准,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求将节约的理念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力倡导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2006年年主题——“消费与环境”,呼吁人们关注过度消费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沉重压力。该自来水公司的这种限定每月最低用水量的做法,是对国家水资源的浪费,与建立节约型社会理念相违背。
18、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它责任。
[点评意见]消费者到照相馆冲洗照片,与消费者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照片依法具有保管义务,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造成胶卷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与其违约行为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该声明属于经营者单方面为自己减轻责任的无效条款。
19、洗衣店规定: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洗衣店在洗涤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衣物毁损,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而不能由洗衣店自定赔偿额。
20、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点评意见]美容院这一告示实际上属于转嫁赔偿对象,逃避法律责任,增加求偿难度。消费者到美容院做美容,与美容院形成的是一种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有权要求美容院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未尽质量保障义务,使消费者在美容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却将消费者的索赔权推向保险公司!逗贤ā返诎耸奶豕娑ǎ骸罢袢私贤囊逦袢炕蛘卟糠肿聘谌说,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美容院与保险公司签订有保险合同,消费者对保险的险种、标的等情况也不知晓,更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该告示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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