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文)和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意见》),拟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予以规范。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我会和国资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推出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吨傅家饧分赋,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
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根据我会的调查,实践中已有部分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但是,由于我会及其他部门均未出台相关规则,一些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度分配的倾向,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少应有规范,而更多的公司则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难以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因此,亟待出台有关规则,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同时对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予以规范。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将逐步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梢运,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则的条件已经具备。目前,国资管理部门也正在起草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
二、《规范意见》的主要内容
《规范意见》以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为目的,以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从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予以规范。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要求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票来源方面,《规范意见》明确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种方式。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二)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豆娣兑饧范远潞透呒豆芾砣嗽钡囊导ㄌ跫髁饲恐菩缘墓娑。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规范意见》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以避免股价操纵。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规范意见》要求权利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规范意见》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行权。
(四)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规范意见》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境内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是一项制度创新,因此,拟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点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规范意见》加以完善,以较为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
(二)试点期间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
《指导意见》已明确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来源: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