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一个亮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在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不少人员表示,设立“一人公司”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而定,既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也要适当控制风险。
公司法自1993年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公司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委员在审议中特别提出,在修改中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和证券法、银行业等法律本身有很多内在的联系,在审议修改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统筹研究,尤其是在事关一些焦点问题方面要特别注意。
对草案中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与会人员就此展开了热烈讨论。全国人大代表常厚春说,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进步,现实生活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非常普遍的,我国有很多企业就是一人公司,其他的股东都是虚拟的。通过公司法,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合法地位,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符合国际惯例。
贺一诚委员认为,“一人公司”应该和有限责任公司加以区分。一人可以成立公司,但不应是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危险性很大,一个人就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条款却又无法区分一人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实施起来也有困难。建议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有的委员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一人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容易混同,容易造成滥用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加之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同时国家已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建议先允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待市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后再实行。
在审议中,与会人员还就加强职工利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来源:新华网,记者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