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9日电 据人民日报报道,从8月初开始,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工作,彻底剥离党政机关的经营性资产,严禁其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从去年开始,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对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现已进入资产处置和规范管理阶段。据该省清理办核查,广东87家省直单位占有房产总面积385.87万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125.54万平方米;富余职工住房4404套,面积29.85万平方米;招待所(培训中心、山庄、疗养院)47个,面积23.19万平方米;闲置土地17块,面积25.84万平方米。另外还经营房地产面积68.10万平方米。
对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广东实行分类处置。以2003年11月30日的使用情况为准,各单位闲置或用作经营的办公用房,一律由省政府收回;已兴建或购买新办公楼房的,原办公楼统一由省政府整体收回处置;各单位在用的超标办公用房,即人均超过30平方米部分,省政府保留收回调配的权利。各单位产权清晰的富余职工住房,按照广州市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在3年内处理完毕,出售收入扣除经省财政厅认可的必需的费用后全额上交省财政;产权不清晰的富余住房,继续由各单位管理。各单位对外承包的招待所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自主经营的省直单位的招待所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监督管理”;闲置的招待所一律由省政府收回。各单位经营的其他资产,包括自营、出租、参股、合作等,一律由省政府收回。
广东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市要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清查、界定和处置。广东省财政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清理收回的经营性资产,并与各有关单位办理具体的交接手续。富余办公用房的处置工作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闲置土地和招待所的处置工作于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富余职工住房的处置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
广东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单位经省清理办核实过的房地产必须保持原有状态,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转让、出售或变更用途,否则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有关专家认为,广东在全省范围内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有利于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设“小金库”、乱发滥发钱物,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也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对这部分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还可促进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刘伯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