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夸张地说,当下中国社会诸领域中,本是清净之地的大学,可谓最是多事之地,从女学生?伟槲璧矫淌阪捂,从教授诱奸女生到教授愤然出走,三天一小事,五天一大事,始终处于舆论关注的风口浪尖——这不,重庆师大“大学生当二奶一夜情开除”的规定又登上新闻排行榜。
据《重庆晚报》报道,近日,《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在该校试行,其中“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这条显眼的规定引起了争议。校方介绍,规定是按上级教委有关精神来修订的;学生认为,现在的大学生都可以结婚了,再制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作用;而律师认为,道德问题不宜用行政手段管,学校作这些规定是越权了(6月28日《重庆晚报》)。
说真的,在法理上,我觉得学校在学生管理上是有一定自主权的,如此规定不能简单地视作越权。但是,从看到这个规定第一眼起,就觉得它是那么的刺眼,让人在直觉上有一种说不出的排斥感——然而不妥之处到底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问题出在这里:像“禁止当三陪、当二奶、搞一夜情”这类行为戒律的传播,本应潜移默化地融于大学教育的日常教化中的,在知性和理性的驯化中引导学生自然排斥这些行为,而不应当以校规这种直接的刚性限制进行约束——如果这些行为到了必须以校规这种“底线约束方式”规范的时候,说明大学内在的教化能力已经退化得不行了:没能力在日常教育中潜移默化地纯化学生,面对社会诱惑的洪水猛兽,只能拿起校规这个武器。
可能,让我们“刺眼”的地方正源于此。
大学对社会的优越,很大程度上源于大学有一种基于知性的道德熏陶氛围,很多人把这种氛围比做“泡菜坛子”;而大学生对一般社会青年的优越,在于他们能够接受“泡菜坛子”的熏陶,从而拥有一种脱俗的道德自治能力。昔日蔡元培先生在北大的就职演说中就说得很清楚:“诸君为大学生,地位甚高,肩负重任,责无旁贷,故诸君不唯思所以感己,更必有以励人。苟德之不修,学之不讲,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己且为人轻辱,更何足以感人?”
也就是说,因为大学存在特别的教化体系,大学生与一般社会人面对的规范方式是不一样的:因为面对的是赤裸裸的社会诱惑,社会教育是非常微弱的,所以一般社会青年可能要面对直接刚性的“行为约束”;而大学因为有着教化体系的隔离,所以对“地位甚高”的大学生的规范教导一般是通过潜移默化的日常教育完成的。比如在“当三陪、当二奶、搞一夜情”问题上,无须直接对他们说“你们不能这样”,而是在日常教化中自然地养成他们自尊自爱,塑造高贵的知性灵魂,自然排斥那些污浊的行为。
相比于大学内在的教化体系,外在的校规只是一种底线的行为规范,指向的是诸如斗殴、作弊之类纯粹破坏行为。而像“不当三陪、当二奶、搞一夜情”这种本应由大学内在的教化体系潜移默化传播的道德内容,竟然直接诉诸校规的明文规范,这说明了大学教化能力的退化。种种社会诱惑如洪水猛兽闯进了围墙日益坍塌的大学,当校方发现那套日常的教化体系功能越来越衰微的时候,又想捍卫住大学最后那丁点儿尊严,只能求助于刚性的校规,祭起“开除”的大棒,强制推行一种律令。
我想,“禁当三陪、二奶”入校规,怪不得高校管理部门,这是大学教化能力总体性衰微的大势下管理部门的无奈之举。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