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2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度来说,法律是司法机构和法官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国传统上又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所不可忽略的。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肖扬在10月10日耶鲁大学发表题为“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演讲时,做出了上述表述。
肖扬指出,判决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为此,中国司法机构提出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问题。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实践中二者经常不一致,简单地援引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不一定得到社会的认同。因此,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肖扬指出,经过20多年的建设,目前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司法经验不断丰富。但是毋庸讳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仍然有很大的差距,法官的整体素质还难以完全满足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希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水平的、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这个目标当然不是短时间就能实现的,但是现在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002年,中国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肖扬说,司法考试仅仅是为司法职业化提供了法律素质方面的保障,但“职业化”不仅仅是“专业化”。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拔拗卟荒艿狈ü,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法官不仅应该是一个精通法律者,而且应该是一个德高望重者。(颜茂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