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原局长,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清理规范的建议》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对加分问题进行调研,会同相关部门对高考、中考加分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据了解,洪可柱一直都在关注教育公平尤其是高考公平问题,曾多次通过两会议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发表意见和建议。8月11日,就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事,洪可柱代表接受了本报的访问。
增加透明度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笔者:为什么要建议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洪可柱:近些年来,随着高招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社会各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高考招生正一步步走向透明和公正。特别是自推行网上录取和“阳光高考”以来,这种进步就更加明显了。但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这其中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仍有一些环节问题严重。这些环节不仅损害了高招公平公正的原则,甚至还沦为权势群体的腐败通道,高考加分制度就是非常明显的一例。加分政策涉及到千千万万考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许多考生及其家长对不合理的加分政策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腐败现象非常不满!吨泄嗄瓯ā方诠赜诩臃值南盗斜ǖ,更触发了我对高考加分政策的研究。
笔者: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高考加分政策沦为权势群体的腐败通道?
洪可柱:主要是因为一些保障加分政策公平公正的做法,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比如,一些省份对享受加分等优惠招生政策的考生名单一直不予以公示,有的虽然公示了,但透明度也很不够,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含混不清。再比如,今年教育部规定国家二级运动员考生必须经省统一测试合格后才能加分,但有些省就是不进行统一测试。
笔者:是不是说,增加了透明度,就能解决问题?
洪可柱:这也不见得,主要是因为高考加分所出现的问题是系统性的,就我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看,高考加分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加分政策混乱,互相矛盾,上下不一。具体表现在加分的对象、范围和分值混乱上。对象混乱,表现在对于同一个加分项目,各省市规定可加分的对象范围比较混乱。如对某项全国性竞赛,黑龙江省规定前8名可加分,但河北省规定只有前3名才能加分。有些省规定,见义勇为的考生可以加分,但有些省规定,见义勇为者的子女也可以加分。范围混乱,表现在除教育部有规定的加分外,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规定本地区的政策性加分措施;今年教育部明令取消了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者可加分的政策,但在一些地方,这一政策仍在实行。分值混乱,表现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项目加分分值上的差异比较明显。
第二,高校操作不统一。有的高校只认同国家加分政策,不认同地方加分政策;有的则两者都认同。有的高校规定,加分后可投档,但专业要按原始分排序;有的则规定,加分后可投档,专业也按加分排序。
第三,高考加分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其出台过程不透明,随意性大。许多部门都想把加分当作社会管理或福利手段。目前,加分项目已涉及科协、体育、外事、民委、计划生育、残联、公安、民政、工会等10多个部门和单位,但近些年来,通过关系找教育部门要求出台高考加分政策的行业、部门或人士仍然层出不穷。比如福建近期就有政协委员要求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
笔者:这些都违背了加分政策的初衷。
洪可柱:对,高招的目标本来是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但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政出多门、朝令夕改,政策本身很少能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另一方面,某些加分项目反而制造出新的不公平,如某些省规定博士子女可加分,某些地区则对城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进行区别对待,某些省规定纳税大户的子弟可加分,某些高校规定对本校教职工子弟降分录取。这些政策的存在,不但有违招考制度的公平公正,有些甚至还有“身份歧视”的嫌疑,这与高招追求的目标格格不入。
加分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应在制定程序上予以规范
笔者:我注意到,您的建议函中提出的是“清理规范”高考加分政策,您是否并不赞成取消这个政策?
洪可柱:我不赞成取消高考加分政策,尤其是照顾性的加分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等,我是赞成加分的,因为这是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重要举措。但是,对于一些鼓励性的加分政策,尤其是一些缺乏刚性指标的加分政策,以及明显有违教育公平公正的加分政策,我认为应该进行清理规范。对于加分过程中出现的舞弊、腐败现象,不仅要加以清理,更要注重制度保障,防止假冒。
笔者:在建议函中,您为何没有提出具体的清理规范措施?
洪可柱:因为我想,高考加分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应在制定程序上予以规范,并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成为大家都认同的制度。比如,哪些项目可以加分,可以加多少分,哪些考生可以得到这些加分,三者之间如何关联,如何保障关联过程中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这些都要进行认真研究,并形成切实的制度保障,否则仍会留下让人乘虚而入的空子。
笔者:程序上的保障是否最重要?
洪可柱:程序很重要,如果程序上漏洞百出,那加分结果肯定要出问题。每一项加分措施,都应当征求民意,甚至举行听证。因为这不是只关系个别人、个别部门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每年上千万考生的公共利益问题。涉及到公众利益调整的重大公共决策,只有经过了公众的普遍同意,才可能保证利益调整的相对公平,也才会不超出利益相对受损一方的心理承受底线。 (据中国青年报;叶铁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