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7日电 《澳门日报》7日刊出社论《解开暴力抗法暴力拆迁死结》说,在拆迁中总会碰到一些“钉子户”,需要双方冷静坐下来好好谈。暴力抗法是错误的,暴力拆迁更不应该,双方往往相互激化,最终破坏社会的和谐。人们期待,能通过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建立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拆迁程序,制定出当事双方共同认可的拆迁补偿办法,彻底告别“暴力拆迁”时代。
文章摘编如下:
成都市金牛区金华村发生恶性拆迁事件,居民唐福珍因阻止当地有关部门拆迁而自焚死亡。目前,死者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更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但舆论却质疑,是暴力拆迁将户主逼上绝路。
拆迁问题相当复杂,牵涉各方利益,特别是影响到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甚至是其一辈子的身家财产。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公权力介入拆迁这一以补偿为对价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根据。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当然,在拆迁中总会碰到一些“钉子户”,需要双方冷静坐下来好好谈,即使是谈不拢,也可诉诸法律,由法院做出判决。在事件中,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既是拆迁的另一方,又是拆迁的中间是非判断者,还是执法者。在拆迁中,机关部门既是矛盾双方之一,再由其当评判人,既不合适也是不公平的。
当前,一些地方之所以动辄给被拆迁人贴上“暴力抗法”的标签,原因有三:一是规避自身责任,回避暴力执法的本质;二是法律意识薄弱,毫无法治观念;三是习惯性地居高临下,权力傲慢加上偏见,动辄就俯视民众,还自以为正义在握。
悲剧既已发生,需要人们以此为鉴。首先,拆迁补偿标准不应由当地开发商或政府单方面决定,因为这违反民法中有关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本原则;同时,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往往刻意降低拆迁补偿标准,牺牲当地居民利益,严重违背“以民为本、和谐发展”的良好意图。因此,对于确实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拆迁,倘若户主不满意补偿标准,政府应采取公开、公正的程序选择评估机构,保障价格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在此基础上协商定价。同时,应建立拆迁谈判机制,让户主与开发商有平等交流的机会,平等协商补偿费和安置问题,应结合具体情况贯彻适当补偿原则。此外,地方政府应事先对拆迁范围作摸底调查,结合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料,确定监控资金数额,以保障被拆迁户能按时、按标准获得补偿安置。
总之,暴力抗法已是错误的,暴力拆迁更不应该,双方往往相互激化,最终破坏社会的和谐。人们期待,能通过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建立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拆迁程序,制定出当事双方共同认可的拆迁补偿办法,彻底告别“暴力拆迁”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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