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因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困难重重、所付赔偿金额又少得可怜,而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的国家赔偿法,再次试图通过国家修正向民众打开权利回归的大门。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6月23日《新京报》)
这是令无数被拘后宣告无罪者悲喜交集的结果,它意味着旷日持久的索赔之路有望结束。而此前,相关的赔偿规定仅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这样模糊宽泛的解读,很大程度将国家赔偿的大门向公众关闭。由于没有清晰的国家赔偿定义,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又要求受害人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必须先由侵权机关“自证其罪”作为赔偿前提,这就无异于让侵权者成为裁判者,最终造成的结果不仅是冤假错案的受害者索赔之路旷日漫漫,那些所谓经合法程序实行拘留逮捕又不予起诉,抑或宣告无罪的人则更是索赔无门。这其中最著名的索赔案就是被喻为“河北佘祥林”的张新亮,其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在整整两年后才得到侵权机关的确认。
而此次新修订的草案则明确了被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的公民,在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种具象化的规定无疑让索赔者找到了更为清晰的出口,需要自证其罪的侵权机关也很难以“不符规定”的借口,将索赔者拒之门外。而草案中规定的被羁押人在押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内容,这些也都体现出草案修订中国家对被拘者权利的保护,昭示着公民权利的进一步回归——那些进入拘留逮捕程序后又不予起诉、宣告无罪的公民,在现实中往往徘徊在权利的边缘,被拘期间的权利难以保障,国家赔偿迟迟不至。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次国家赔偿法的草案修订增添了这些体现人文权利关怀的内容,但赔偿机制本身的权力制衡问题仍没得到有效解决。比如依然要索赔者历经被诉机关的确认关卡,这种“自我纠错”程序,显然会成为索赔的拦路虎。在此前的草案修订中,尽管增加了“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内容,但法院本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将其作为赔偿程序的第三方显然亦存在“自我纠错”导致赔偿难落实的问题。
也因此,国家赔偿法中唯有真正体现出权力制衡,通过权力的相互制约,比如建立完全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国家赔偿确认,才能达到真正快速、有效的赔偿。也只有这样,这些细化的公民权利回归也才能真正实至名归。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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