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保局:合同到期者遭公司解聘应获补偿
2008年11月06日 09:01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劳动合同到期时,只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在降低原合同约定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用人单位都要给予补偿。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对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问题1
扣留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些单位将合同扣着不给劳动者的做法,柏澜表示,按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返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一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将劳动合同文本在职工离开后至少保存两年。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今后还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将向社会曝光,体现其不良记录。
问题2
离职补偿金该给多少
合同到期离职时,企业是否应当给离职补偿金?柏澜解释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只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在降低原合同约定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这两情况都要给予补偿。对于补偿标准,则是工作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资的额度是指劳动者税前收入总额,而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记者蒋彦鑫)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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