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何鹏家人介绍,何鹏案发后,在司法部门内部曾出现过争议,何鹏曾三次被抓,两次被放。第三次被抓后,何鹏就再也没能出来。
[一抓一放]抓捕罪名:涉嫌恶意透支
释放理由:未构成信用诈骗
何鹏从取款机内取出巨款后的第三天,陆良县警方带着陆良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何鹏。第二天,何家收到逮捕令,何鹏被抓捕的罪名为:涉嫌恶意透支。
3月12日,何建贵接到警察电话让他去一下公安局。根据何建贵回忆,一名办案人员把何鹏叫了出来,说何鹏可以回家了。
签发于2001年3月12日的释放证明书上,这样记录释放何鹏的理由:未构成信用诈骗,无罪释放。
[二抓二放]抓捕罪名:涉嫌盗窃
释放原因:取保候审
4月6日上午8点,何家接到陆良检察院电话:“有事问一下何鹏,叫他过来!钡碧,何鹏被送入陆良看守所。交到何建贵手上的逮捕令上,何鹏这次被抓的罪名变为“涉嫌盗窃”。
11月13日,何建贵一家又开心了一次。这次何鹏获释是被取保候审。
[三抓被判]抓捕理由:取消取保候审 此后何鹏被判无期徒刑
“2002年3月11日”,经过这么多年,何建贵还是很清晰地记得这个日子,何鹏再次进入看守所。
同年4月9日,何鹏案在陆良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开庭。7月12日,一审判决无期。
何家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院。10月17日,高院未开庭,维持原判。
何家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书,“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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