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突发事件,地方政府不能光“指示”不出钱
2007年12月28日 1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在笔者看来,这是新形势下的一个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标本意义。医疗费由谁承担,主要取决于事件的性质。如果是一个单纯的个人事件,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当出现经济困难而不能治疗时,政府有责任给予相应的救济和补助;如果认定这是一个影响社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话,那么,依照刚刚生效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费用就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但无论事件性质如何,作为一个既没有政府出资而又非慈善机构的民营医院,没有责任和义务为自焚者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杨增朝事件显然属于最后一类———社会安全事件。有关人民政府责成民营山厦医院“全力抢救”,显然符合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实质上是在处理突发事件。既然如此,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也就是说,处理突发事件的经费是应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而按照属地处理的原则,杨增朝事件的应急处理以深圳当地县区政府为主。从这个意义上讲,杨增朝的医疗费用应由深圳方面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刚刚实施,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未必及时到位,配套制度和措施也未必充分落实,因此,如何认定一个事件是否突发事件,由谁来进行认定,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但针对杨增朝事件而言,即使不能认定突发事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民营山厦医院也完全有权向曾经作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指示和承诺的两地政府索要医疗费,因为政府有责任履行诺言,决不能只下“指示”不出钱。(作者:鲁生)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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